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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863號判決
113 年 01 月 04 日
私下傳通訊軟體line(暱稱Rachel),給陸肆公司案外正在進行民事訴訟的對造方黃煒先生並誹謗原告個人信譽,導致原先111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事件和解破局,故提出損害賠償(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
112 年 10 月 20 日
㈣本件請求權基礎:⒈訴之聲明第一項10萬元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名譽損失)部分之請求權依據: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952號判決
111 年 12 月 23 日
轉帳手續費12遭詐騙轉帳費49986轉帳手續費122倍之懲罰性賠償金99996×3=299988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2號判決
104 年 09 月 30 日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詳本院卷一第117頁背面、第118頁背面、本院卷二第63頁),經核原告張助成於本件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聲明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2號判決
103 年 07 月 25 日
被告渠等已嚴重不法侵害原告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所保障之個人隱私權等重大權利,造成原告難以彌補之極嚴重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因其情節甚為重大,此部分原告請求80萬元之損害賠償。⒌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88號判決
102 年 03 月 20 日
八、就上述爭執事項(四),論述如下:按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條及第195條第3